
1973年10月2日,周恩來總理就領海問題在厲聲教材料上的批示
眾所周知,周恩來總理是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政治家、軍事家、外交家,在他光輝的一生中建立了許多卓著的功勛。然而,鮮為人知的是,周恩來總理對中國領海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也作出過重大貢獻,并曾對領海問題予以高度關注和悉心研究。
在新中國成立之前,一直沒有建立規范的領海制度,這對維護國家海洋主權極為不利。國民政府1931年曾頒布過3海里領海制,但新中國成立后廢除了國民政府的法律,建國初期尚未對外公布領海制度。因此,舊法已廢而新法未立,可以說當時中國的領海制度在立法方面處于“空窗期”。這就不免給他國以可乘之機。當時,在本屬于我國主權海域的海洋上,外國艦船恣意來去,別國漁船大肆捕撈。美國更是公然入侵,派遣艦隊干涉我國內政。而中國漁船在國外航行不時被抓被扣,極大地影響了中國的國際形象和民族尊嚴。維護國家海洋主權形勢緊迫,刻不容緩。而領海寬度定的是否得當,將直接影響國際關系和世界和平。
周總理曾參與新中國12海里領海寬度的制定。1958年8月,劉澤榮、周鯁生和倪徵燠三位國際法學界權威到北戴河面見毛主席和周總理,做關于涉及領海寬度和領海法律制度等問題的匯報。經過討論,中央最終采納了專家意見,決定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廢止國民政府頒布過的3海里領海制,采用新的12海里領海制。1958年9月4日,我國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領海的聲明》,第一條就明確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自此,我國有了法定的領海寬度。這份厘定了中國藍色疆域的聲明對于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具有重大意義,而且不僅是功在一時,更是利在千秋。
聯合國曾分別于1958年、1960年和1973年召開了三次海洋法會議。其中,第三次海洋法會議自1973年12月至1982年12月歷時整整九年,幾經曲折,方才簽署了地位僅次于《聯合國憲章》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目前,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被認為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此公約對12海里領海寬度的確定,對專屬經濟區等重要概念的界定等,對當前全球各處的領海主權爭端等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裁決作用。而中國作為首批簽字國,對此公約的產生作出了貢獻。
然而,在中國參加1973年12月的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之前,卻有一段鮮為人知的插曲,導致1958年聲明宣布的12海里的領海寬度險些遭到廢止,險些改變了歷史和國際關系的格局。
這段軼事還得從1973年說起。當時,拉丁美洲的反霸斗爭進行的如火如荼。因拉丁美洲33個獨立國家幾乎全都瀕鄰海洋,大陸海岸線長達45000多公里,所以二戰后,拉美國家極其重視利用本國的海洋資源發展民族經濟。1947年,智利和秘魯率先提出將各自海洋的管轄權擴大到沿海200海里,隨后其他拉美國家紛紛附驥,在第三世界國家中影響很大。中國在當時正值文革時期,中央不僅支持拉美國家反對海上霸權,還有意將1958年宣布的12海里領海寬度擴至200海里。1972年我國在關于領海寬度問題上的對外發言中就已經開始出現偏差,并且時任外交部副部長的喬冠華在1973年的聯合國大會的正式發言中將提到200海里領海權問題。若在此極其重要的國際場合公開發表支持200海里領海的言論,后果將不堪設想,歷史就將被改寫,一些重大問題將會變得更加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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